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妇女,应在怀孕三个月后至生育前,持《计划生育服务证》、结婚证、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单位证明(无单位的持村委会或居委会证明)、医院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妊娠证明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计生办办理登记手续。
1、婚姻登记
2、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
3、怀孕三个月至生育前
4、持《计划生育服务证》
5、村(居)委会交由女方户籍所在地镇(街道)计生办登记
6、村(居)委会将已办理登记手续的《计划生育服务证》返还育龄对象
7、育龄对象凭《计划生育服务证》到医院检查、生育